多处涉及冷链物流 海南公布最新文件
近日,海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《海南省药品现代化物流指导原则(征求意见稿)》,其中多处涉及冷链物流。
第十三条 除特殊药品、冷藏、冷冻药品以外,其他常温、阴凉储存药品均应通过现代物流系统拣选、传送和出入库。
第十五条 企业药品仓储作业区域(包括储存区、拣选作业区、集货配送区等)的建设规模应当与预期储存、配送能力相适应,并符合以下要求:
(一)企业的药品仓库、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及温湿度调控应
当符合《规范》及相关附录要求;
(二)接受委托企业设置的仓储区,其仓储面积不少于 8000平方米或容积不少于 36000 立方米;企业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独立冷库至少 3 个(含 3 个),冷库总容积不少于 1000 立方米;
(三)新开办企业设置的仓储区,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、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、阴凉库、冷库;仓库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、传送、分检、上架、出库现代化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。
第二十一条 设置冷库的企业应当配备双回路电路或备用供电设备,具备突发情况下的电力保障功能。备用供电设备功率应当能至少保障药品仓储作业区域的照明、温湿度调控、计算机服务器及中央控制室(区)正常运行。
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有与药品配送规模相适应的药品运输车辆,并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接受委托储运企业应自备不少于 5 辆密闭式的运输车辆,并统一外观标识。经营冷藏、冷冻药品的,企业还应自备不少于 2辆冷藏车和与其配送业务相适应的冷藏箱(保温箱)。
(二)冷藏车、冷藏箱(保温箱)应当符合《规范》及相关附录要求,冷藏车还应当安装有全球定位系统。
(三)接受委托省内配送业务的企业,不得将药品再次委托配送。